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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加大水污染防治处罚力度
时间:2021-08-28
2021年5月1日,《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实施,对水污染防治法规进行细化。作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。5月31日,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对该《条例》进行解读。
 
江苏集江河湖海于一体,水域面积1.73万平方公里,占全省面积的17%,居全国之首。经过多年的努力,江苏水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完善,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,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,但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“五新三主”新定位新使命,江苏水生态环境保护依然处于压力叠加、负重前行的关键期。
 
记者了解到,《条例》共9章91条,在落实水污染防治治理责任、制定标准与规划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、加强重点领域治理措施、饮用水源保护、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、水环境风险管控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。为实现区域共治,联防联控,《条例》专门设置区域水污染防治专章,针对长江、太湖、淮河、京杭运河、洪泽湖、微山湖等跨省水体实施联防联控,并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。针对省内跨区域水体,健全联合监测、共同治理、联合执法、应急联动、信息共享等共治共管机制。同时配套实行地表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度、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等,强化治水合力。
 
江苏是经济大省,从源头预防和源头治理出发,《条例》严控制污染増量,将总磷、总氮指标纳入法定控制范围。记者获悉,江苏将“三线一单”要求入法,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准入清单、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要求。为准确掌握并实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情况,要求安装主要工段用水、用电监控设备并联网。为从源头上减少总磷问题,明确禁止工业企业、宾馆、餐饮、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,并首次提出断面水质不达标的,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。
 
同时,为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执法,该《条例》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,对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。一方面,对部分违法行为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下限。如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,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,处罚下限由十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;另一方面,针对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设置了相应的罚则,特别是根据目前疫情防控的形势,增加了医疗废水处置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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